2020-7-29 15:52:22 來源·▩•╃│:http://www.benlover.com/product600418.html
〖環境影響評價〗
編制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規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規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摘錄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託編制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第二十四條 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經批准後✘☁☁☁✘,建設專案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汙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二十七條 在專案建設✘╃、執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並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和建設專案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稽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專案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稽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第三十二條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接受委託編制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編制單位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
《生態環境部解釋修改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摘錄
◆修改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一個突出特點就是明確了建設單位對其建設專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覆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承擔主體責任✘↟。長期以來✘☁☁☁✘,環評機構作為環評檔案的責任主體✘☁☁☁✘,間接造成建設單位只重視環評審批✘☁☁☁✘,不關心環評內容和落實✘☁☁☁✘,專案建設過程中擅自變更✘╃、“批建不符”✘╃、不落實“三同時”等違規問題屢有發生✘↟。為督促建設單位自覺履行環保責任✘☁☁☁✘,按照誰獲益誰擔責的原則✘☁☁☁✘,修訂後的法律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對其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技術單位承擔相應責任✘↟。這將促使建設單位切實把環評檔案的編制✘╃、相應生態環保對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放在心上✘☁☁☁✘,從被動“要我做”轉變為主動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對自己負責✘☁☁☁✘,也有利於建設單位從環評編制質量方面擇優選擇技術單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負責任✘╃、粗製濫造的技術單位✘☁☁☁✘,淨化和規範環評從業市場✘↟。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定程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資訊✘☁☁☁✘,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專案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並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自行驗收不是自由驗收✘☁☁☁✘,根據《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專案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摘錄
第十一條 建設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
(一)建設專案型別及其選址✘╃、佈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二)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專案擬採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三)建設專案採取的汙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汙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專案✘☁☁☁✘,未針對專案原有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保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和資金✘☁☁☁✘,並在專案建設過程中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專案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由建設專案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專案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專案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專案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摘錄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由一個單位主持編制✘☁☁☁✘,並由該單位中的一名編制人員作為編制主持人✘↟。
建設單位委託技術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應當與主持編制的技術單位簽訂委託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過程中✘☁☁☁✘,應當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編制質量檢查;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存在下列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評價因子中遺漏建設專案相關行業汙染源源強核算或者汙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相關汙染物的;
(二)降低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降低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或者縮小環境影響評價範圍的;
(三)建設專案概況描述不全或者錯誤的;
(四)環境影響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錯誤的;
(五)汙染源源強核算內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結果錯誤的;
(六)環境質量現狀資料來源✘╃、監測因子✘╃、監測頻次或者布點等不符合相關規定✘☁☁☁✘,或者所引用資料無效的;
(七)遺漏環境保護目標✘☁☁☁✘,或者環境保護目標與建設專案位置關係描述不明確或者錯誤的;
(八)環境影響評價範圍內的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區域汙染源調查內容不全或者結果錯誤的;
(九)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或者結果錯誤✘☁☁☁✘,或者相關環境要素✘╃、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內容不全的;
(十)未按相關規定提出環境保護措施✘☁☁☁✘,所提環境保護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論證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致使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不合理或者同時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下列嚴重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建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技術單位✘╃、編制人員予以處罰·▩•╃│:
(一)建設專案概況中的建設地點✘╃、主體工程及其生產工藝✘☁☁☁✘,或者改擴建和技術改造專案的現有工程基本情況✘╃、汙染物排放及達標情況等描述不全或者錯誤的;
(二)遺漏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為主要功能的區域等環境保護目標的;
(三)未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範圍內的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或者編造相關內容✘╃、結果的;
(四)未開展相關環境要素或者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或者編造相關內容✘╃、結果的;
(五)所提環境保護措施無法確保汙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未針對建設專案可能產生的或者原有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六)建設專案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所提環境保護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相關要求的;
(七)建設專案型別及其選址✘╃、佈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但給出環境影響可行結論的;
(八)其他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有重大缺陷✘╃、遺漏✘╃、虛假✘☁☁☁✘,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不合理的✘↟。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摘錄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和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聽取環境影響評價範圍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鼓勵建設單位聽取環境影響評價範圍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六條 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和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的公眾參與✘☁☁☁✘,對公眾參與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
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和建設單位可以委託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後7個工作日內✘☁☁☁✘,透過其網站✘╃、建設專案所在地公共媒體網站或者建設專案所在地相關政府網站(以下統稱網路平臺)✘☁☁☁✘,公開下列資訊·▩•╃│:
(一)建設專案名稱✘╃、選址選線✘╃、建設內容等基本情況✘☁☁☁✘,改建✘╃、擴建✘╃、遷建專案應當說明現有工程及其環境保護情況;
(二)建設單位名稱和聯絡方式;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的名稱;
(四)公眾意見表的網路連結;
(五)提交公眾意見表的方式和途徑✘↟。
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徵求意見稿編制過程中✘☁☁☁✘,公眾均可向建設單位提出與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的意見✘↟。
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由生態環境部制定✘↟。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收到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單位進行專業分析後提出採納或者不採納的建議✘↟。
建設單位應當綜合考慮建設專案情況✘╃、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單位的建議✘╃、技術經濟可行性等因素✘☁☁☁✘,採納與建設專案環境影響有關的合理意見✘☁☁☁✘,並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根據採納的意見修改完善環境影響報告書✘↟。
對未採納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說明理由✘↟。未採納的意見由提供有效聯絡方式的公眾提出的✘☁☁☁✘,建設單位應當透過該聯絡方式✘☁☁☁✘,向其說明未採納的理由✘↟。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組織編寫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公眾參與說明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公眾參與的過程✘╃、範圍和內容;
(二)公眾意見收集整理和歸納分析情況;
(三)公眾意見採納情況✘☁☁☁✘,或者未採納情況✘╃、理由及向公眾反饋的情況等✘↟。
公眾參與說明的內容和格式✘☁☁☁✘,由生態環境部制定✘↟。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透過網路平臺✘☁☁☁✘,公開擬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和公眾參與說明✘↟。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附具公眾參與說明✘↟。
《關於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專案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摘錄
(環辦〔2015〕52號)明確·▩•╃│:建設專案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
環境影響評價流程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流程圖
1.1.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
環境影響評價部分案例
序號 | 專案名稱 | 行業類別 | 環評類別 |
1 | 英德拓拓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化工新建專案 | 化工行業 | 報告書 |
2 | 佛岡翔鴻塑膠有限公司新建專案 | 塑膠行業 | 報告書 |
3 | 佛岡兆聯紡織印染有限公司新建專案 | 印染行業 | 報告書 |
4 | 佛岡錦匯食品貿易有限公司生豬定點屠宰場專案 | 屠宰行業 | 報告表 |
5 | 清遠南玻節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特種玻璃擴建專案 | 玻璃行業 | 報告書 |
6 | 紅蘋果傢俱(佛岡)有限公司建設專案 | 傢俱行業 | 報告書 |
7 | 清遠南玻石英材料有限公司超白石英砂選礦專案 | 選礦行業 | 報告書 |
8 | 廣東黃花矽石有限公司石英材料改擴建專案 | 採選礦行業 | 報告書 |
9 | 廣東柔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日用化妝品專案 | 化妝品行業 | 報告書 |
10 | 海興(清遠)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新建專案 | 有色金屬行業 | 報告書 |